(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汤立斌)天津证监局6月6日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总经理魏方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违法获利221304.03元。天津证监局对魏方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决定书显示,魏方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决定书介绍,“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分别于2011年11月16日和2015年6月9日开立于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
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方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6985367.42元,获利221304.03元(扣除税费后)。
根据决定书,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天津证监局认为,魏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方违法所得221304.03元,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据记者梳理,早在2019年5月,天津证监局已对当事人魏方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经查,魏方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其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并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魏方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根据相关规定,魏方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魏方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此外,因原营业部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非本公司人员长期在营业部从事记录考勤和会议纪要等工作,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暴露出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于去年10月收到了天津证监局的警示函。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