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为做好我市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单位履行缴费工资确认手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履行确认手续的对象2014年社保年度我市调整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以来职工月工资收入未发生变动的单位。
2、二、确认办法上述单位应于2015年7月底前凭本单位最近半年职工工资发放表等相关报表,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未变动情况,完善确认手续。
3、今后每年7月底前,上述单位均须按此办法对缴费工资进行确认,如有调整将另行告知。
4、凡逾期不履行确认手续的,视同该单位所属职工工资有变动但单位不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2条规定,从逾期次月起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为标准确定其的缴费基数和计缴社会保险费。
5、各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工资收入,继续依法按国家和省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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